□医改·基本药物
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买药
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和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鼓励连锁药店发展连锁经营,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在省发改委管理的湖南省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政府非赢利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实行免费入网交易,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省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括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医改·基层卫生
每个行政村都要有村卫生室
《方案》提出,3年内重点支持95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成250所中心卫生院建设任务,为2176所建制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新建和改造29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8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支持44000个村卫生室建设。政府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所1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5万元、乡镇卫生院每所20万元、村卫生室每个1万元的标准,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配置医疗设备。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年内定向培养专升本1500名
从2009年起,由财政安排经费,为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3年内为农村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专升本的医学本科生1500名,毕业后按聘用合同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招聘200名执业医师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对8000多名没有正规学历的农村卫生人员进行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对4000多名具备学历但没有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
建立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城镇二级以上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机制。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每年从27家城市三级医院各选帮5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到26个国贫、省贫县医院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医改·公共卫生
今年起农村产妇平产全免费
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 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率力争农村达到50%以上、城市达到90%以上,其他人群达到30%以上。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从2009年起,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平产分娩实行全免费;开展妇女病免费普查,每年普查率达到妇女人群的35%以上;预防出生缺陷,每年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70万人。用3年时间,为700万15岁以下未免疫人群接种乙肝疫苗,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5万例,完成地氟病区改灶30万户。重点支持34个精神卫生机构、4个麻风村建设。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0年不低于17.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医改·公立医院
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待遇趋同
2009年起,选择部分三级医院开始试点。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贷款行为。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包括整合、转型、改制,有条件的大医院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组建医疗集团。
开展公立医院试点,探索政事分开、官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逐步推行按病种付费制度。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服务收费、药品提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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