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的征求意见稿,好不容易出台了,和预期的一样,关于精神病人的权利问题仍然还是焦点,难点。
虽然征求意见稿的提法缓和了许多,但是还是有不少人反对。甚至有的人说,精神病人可以拒绝治疗,这一定是一个不懂医学,更不懂精神病学人的话。是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健康人被精神病了,侵犯了人权,受到了伤害。但是这些情况还是社会个别情况,还是媒体夸大结果,不能成为我们决策的重要根据,这些是我们制定法律时,必须保持的清醒头脑。固然少数人的权利需要维护,但是不能以牺牲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中国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大多数精神病人不能得到有效治疗,影响了千万个家庭,影响了社会安定。任何时候都是有个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每个人都是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是,精神病人的情况特殊,拒绝治疗不仅是一个权利问题,而是患者的症状表现。典型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自知力缺乏,认为自己没有疾病,而拒绝治疗,因为这时候患者处在疾病的非理性状态。难道这时候,我们还能够接受他的拒绝吗?拒绝治疗,就意味着失去治疗机会,他和社会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社会、家人、医院适当采取强制性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难道为了患者的人权,而损害患者的生命权吗?两害相权取其轻,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
极端的看法,好像患者的生命权也是自己的,就象一些人说的,患者有拒绝抢救,患者有自杀的权利一样。自杀是极端状态,就是自己消灭自己的生命。事实上,这个观念也是站不住脚的,没有一个人的生命绝对属于自己的,一个人降临到世界上,他的生命也是社会、家庭的一部分。他的自杀行为,造成了家人,单位,社会的损失。就象一个专家,国家花费大量金钱去培养他,特征他,希望他为国家,家庭贡献。这时候他自杀了,他也毁灭了家庭的希望,社会的财富。所以,自杀是一种严重不负责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有病而拒绝治疗,也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也是破坏社会财富,增加社会负担。除了社会批准他去死亡,如枪毙罪犯。所以,精神病人没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即使说,精神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问题是我们承认了这样的权利,就意味着侵犯别人的权利。最近,因为精神病人造成的社会伤害事件是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情况要比那些被精神病的人多得多。让精神病人流落社会,是一种危害,而且从法律上说,他们还可以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他们没有责任能力。接受一个没有责任能力人的话,那是荒唐的。精神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一定受到其他公民,精神病人家属的反对。持那样观念的人,有时候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也没有深刻体会一个家庭出现精神病人的痛苦。
所以,精神病人没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给他强制性治疗恰恰是维护了他的人权,维护了大多数人的人权。问题是如果精神病人拒绝治疗,怎么办?恰恰是许多精神病人是拒绝治疗的。谁来决定诊断?谁来进行强制?谁来进行监督?谁来维护权利(精神病人的申诉权)?如果把健康人被精神病了,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就是说,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一旦把这样的责任能力交给别人处理,就需要一个机制确保这些帮助他决定的人,确实是为了他的利益,表达他本来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