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银行或受双重处罚
从管理权限上看,东北证券3号同时在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之下。作为上述多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建行海明支行的行为,已经涉嫌违规,应受到上述两个部门的处罚。
证监会《资产管理细则》第18条规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同时,《资产管理细则》第22条规定: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宁女士用其丈夫的账户购买东北证券3号,建行海明支行明知宁女士是用丈夫齐先生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购买,仍将该产品销售给宁女士显然违规。”张远忠表示。
银监会《银行理财风险指引》相关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时,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等。
张远忠认为,建行海明支行代销东北证券3号,属于向客户提供银行理财顾问服务,在向宁女士提供顾问服务时,违反了银监会关于“卖者有责”、“客户适当性”以及“客户跟踪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进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银监会的相应处罚。同时,建行海明支行作为集合理财计划推广机构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推广机构需遵循 “客户适当性”、“不得用筹集他人资金购买集合理财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证监会处罚。
“目前越来越多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网点面对最普通的非专业投资者销售,由于客户对银行本身比较信赖,会轻易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张远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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