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对于“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被修改为只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就要受处分,并对于销售和经营不安全食品者,其处罚下限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针对草案中“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条例》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草案中“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因此将处罚下限提高到5000元,上限还是5万元。同时,《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批准《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内司委、财经委、环资委、农委、教科文卫委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会议还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于明年1月17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