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加大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建设力度。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政府所采取的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措施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1.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第2款: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7条: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3.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共计十项措施)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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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卫生部通报,四川省确诊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这是中国内地首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
这意味着周至的工作将变得更加忙碌。作为上海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名医护人员,在过去的一个星期中,周至一直在浦东机场执行24小时一班的甲型H1N1流感防疫任务。
自从4月30日一名墨西哥籍乘客在浦东机场转机后发现感染甲型H1N1流感,浦东机场立即启动了应急防疫预案。
周至的任务是对每一班来沪的国际航班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整个过程包括上机后宣讲告知、让旅客填写情况表以及用红外线测量体温。
“一切正常的话,整个过程大约两小时,如果有人红外线测量显示体温偏高,那么就再用口表复测,如果还是偏高,再测腋下体温,仍然偏高,就要请医生上机检查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可能性,整个过程超过6个小时。”周至表示。
这就意味着,和往常相比,国际旅客在机上至少多呆两个小时,而“不幸”的话,则可能要多呆超过6个小时。
“经常有乘客不理解,,我们只能一遍又一遍地说服。”周至告诉记者,他们说服的“武器”,就是2007年12月29号通过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的相关规定。
这是2003年SARS疫情过后,我国新制定的一系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中的一部。和五年前非典爆发时的措手不及相比,这六年间,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屏障已经有了质的飞跃。
在卫生部5月11日的通报中,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地做好防控工作。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做好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然而,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还需完善。
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
每一个新疫情信息的公布,随之而来的就是一次大规模隔离。
4月30日,一名墨西哥籍乘客在经上海转机去往香港发现感染甲型SH1N1型流感后,中国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对该航班上的乘客采取隔离措施,其中包括该航班上的一些其他无感染症状的墨西哥籍乘客。5月2日,中国暂停与墨西哥的航班往来。
5月3日,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加拿大首次在活猪身上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中国对加拿大猪肉施行了进口禁令。
随后,对已被证实有人类感染H1N1流感的病例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堪萨斯州、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的五个州,中国决定对任何出产于或运输途中经过这五个州的猪肉都禁止进口。
随着疫情的进一步升级,美国农业部又于近日表示,中国进一步禁止了从美国17个州进口猪肉,其中包括爱荷华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这样的猪肉出口大州,使得总计遭遇禁令的州达到36个。
但是这些隔离措施均遭到当事国家的强烈指责:美国农业部部长在日前发布公告,向贸易伙伴国表示,没有理由禁止进口美国猪肉。
加拿大政府5月4日对中国禁止进口加猪肉及猪肉制品“表示谴责”,并威胁将就此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而针对中国对墨西哥乘客隔离一事,墨西哥政府也指责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外交部回应表示有关措施并非针对墨西哥公民,没有歧视性。这一问题是纯粹的卫生检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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