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隔离却是目前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据中国疾控中心传来的消息,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性超过SARS和禽流感,但病死率不会高于后两,目前仅为1%,而SARS的死亡率超过17%。
“在高传染性的情况下,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就是隔离。”国家重点动物流感实验室实验人员表示。
“隔离措施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但在重大疫情和个人人身自由间选择的话,前者显然更为重要。政府采取这些限制措施也是为了阻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于情于法是必要且合理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SARS之后我国制定了并修改了一批法律法规,如果说SARS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强制隔离措施是建立在民众理解支持的基础上,那么,此次为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威胁,我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有法律依据。
SARS之后,我国修改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这四法、一条例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应急行政行为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
后SARS时代的制度建设
在2003年以前,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最高层级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1989年,14年过去了,很多当时制定的条款后来看来显得已经落后。
比如,修订前的《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可以采取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是以已发现的34种传染病分类为基准,定为甲类和乙类中。没有考虑到新突发传染病,如类似“SARS”严重传染病,即达不到甲类,又不是乙类规定的病种。因此,控制和强制隔离措施均无法应用。
原《传染病防治法》中还缺少医疗、防疫、科研等机构对传染病诊断、治疗、采集标本、临床试验、尸体解剖的准入规定。尤其是在突发传染病时,这是医源性扩散的最重要环节。
此外,该法还缺少对国内交通卫生防疫方面的条款。尽管国务院在1999年3月1日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但传染病隔离措施中会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由法律设定,其在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作用非常重要。
在SARS之后,这些法律漏洞相继被补上。新增传染病的分类基准被开放;此次H1N1流感即迅速被宣布为乙类传染病,甲类处理;2007年12月29号通过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则赋予了对患者、来自国外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留验或者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权力;此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规定,传染病的患者有应尽的义务,应服从隔离、治疗,不得拒绝隔离和传播扩散传染源。如果病人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近年来通过和修订的这四法、一条例为行政机关采取相关行动提供了充足的权力,但是,这些应急措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对于让渡的个人权利的补偿,以及公共部门如医院的补偿措施则略显不足。”某行政法专家表示。
善后之责
目前,我国对传染病纳入强制治疗范围,但是,对于治疗费用却并非由国家承担。
根据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传染病的医疗费用采取“补助”和“特定减免的形式”。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困难人群患有特定传染病,可以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同地区列入减免的传染病项目不一致,全国范围内普遍减免的只有艾滋病和结核病。
“强制医疗却不能免费医疗可能会造成一些贫困患者拖延就医,反而对传染病的控制不利。”中国疾控中心的专家表示。
对医院等承担传染病防治的公共部门,其补偿条款亦在现行法律中缺失。还是以SARS为例,其做法是农村患者及未参加医保的城镇患者中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由救治地政府实施救助;其他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由单位和政府给予救助。
对此,多数地方政府在执行中采取了“记账治疗、医院垫付、财政(社保、单位)结算”的做法。但是,由于很多垫付费用迟迟不能结算,医院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责任。此外,政府要求对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患者,由其所在单位分担部分开支,国家救助责任仍未休现。
“如果说SARS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向前迈进一大步,那么,我们希望甲型H1N1流感能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和法律责任承担也向前一步。”前述行政法专家表示。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周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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