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采用了询价采购政策,要求企业投标,直接向企业询价。我们把全宁波市的药品总量报出后,进行量价结合的询价采购。”宁波市药品招标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医院院长》,采购专家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询价,在“差价让利”作价政策的引导下,医院产生了压低药价的积极性,同时还把某些代理商和大包商排斥在了利益之门。
减少药品中间流通环节,对药品厂家影响不大。一位药厂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并不关心药品价格会降到什么程度,更关心的是建立一个稳定的价格体系以及公正的药品评价体系。此前的药品竞价体系,纯粹是粗暴的砍价方式。只要药品价格体系稳定了,我们就会安安心心地生产和供应药品。”
一位业内人士回忆道,宁波市规定同一种药品只能选择一家药厂,这种具有垄断性质的采购规则也令药品生产厂家倍感忧虑,担心差价让利的游戏规则会促使医院一味追求低价药。同时,政府运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容易激发医药企业同质化产品竞价,最终伤害的还是国内药企,但是对处于垄断地位的真正高价专利药、原研药、即将到期的专利药却起不到降价作用。
宁波市采用的是国内通用的同类比价的分类方法,具体做法是:将同一通用名药品分为三个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为研制和专利药品,第二质量层次为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产品,第三质量层次为GMP认证产品。
“国内企业的GMP产品都被分到第三层次。”宁波市药品招标办公室专家组组长阮列敏说:“大企业和小企业对药品投入的成本和药品质量肯定存在差异,考虑到国内大企业的产品质量也比较过硬,我们把国内大企业的产品从第三层次中单独列出,同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区分开。在国内大企业这一层次,我们明确表示,要把质量相对较好、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从上一轮招标结果中保留下来。”
招标最后并没有出现医药企业所担心的“一个产品一个厂家”的局面,而是同一通用名下的第一二层次的药品各中标一个厂家,第三层次大部分中标两个厂家。绝大部分药品以一规四厂中标,既保证了一定的中标面,又保留了适度竞争。
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厂家的积极性,鼓励生产企业直接报价,宁波市要求各家医院把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量的六成作为最低承诺采购量,必须在60天内给企业回款。如果没有及时回款,将通过银行进行款项结算。这意味着医院不得不为此支付利息了。
“如果没有完成某一产品的最小承诺量,将按照未完成采购金额的3%予以赔付。”阮列敏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意在挤压临床回扣的生存空间,从而实现医药企业在合理利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较大幅度地降低药价。
2007年底,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在“差价让利”的引导下成功推出,某些药品降价幅度高达100%。
“当时谁都没有想到,宁波招标模式可以把药品价格压得如此之低,尤其是抗生素类药物,由几十元一下子降到几元,这样的变化比比皆是。”宁波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药剂科主任杨青雅说,这一药品价格发现机制非常令人满意。
宁波市药品制度改革的亮点在于,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多方共赢。宁波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充分照顾到企业利益,不过分压低企业的合理利润,所以就采取了量价结合的方式。购买数量得到保证后,药品厂家就不必支付促销成本了。医院的药品进价低,就意味着采购成本低,花更少的钱能买到同样多的东西,那么资金利用率自然高,因此也提高了医院的积极性。”
招标采购刚开始实施的时候,曾出现过药品缺货断货现象,经过两三个月时间的调整逐渐恢复正常。“原来每种药品都包括代理商、配送商和自然人等在内的很多环节进行调节,现在药品厂家直接出现在市场第一线,首次和当地的配送商建立经营网络关系,这肯定需要一段熟悉过程。”一位当地业内人士说。
宁波市政府不仅关注药品采购成交方式的改变,而且更关注采购过程的管理。“药品采购是一个365天的动态过程,关注动态采购过程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宁波市建立了一系列采购管理方案,对于缺货管理、违规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
作价引发争议
在某种程度上,药品的作价政策引导着招标方法。
“我们考虑通过改变医院的作价方式,引导医、企双方都能合理地降低价格。我们既要把生产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也要把医疗机构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阮列敏说。
降低百姓的药费负担,首先要将药品的零售价格降下来。政府投入不足时,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只能通过药品购销差价获取利润,而顺加作价政策却导致招标药品高进高出。
“顺加作价”是以药品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固定的加成率,这意味着价格基数越大,加成的利润越高。目前,全国的统一加成率是15%。当时,国家提出“顺加作价”方式也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控制药品的加成率,二是为了控制药品的绝对零售价格。然而,在政策实施后,却发现了同样范围内的药品在实施后出现了“两高一低”现象,即药品进价越高,售价越高,老百姓的药费支出金额也就越高,医院的利润率反而越低,导致“双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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